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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章程
注意事项
申领长城借记卡
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电子借记卡(以下简称电子借记卡)属于中国银行长城卡系列品种,是中国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现代化金融支付工具。
  第二条 电子借记卡采用电脑联网即时扣帐的方式,具有同城和异地存、取款及消费等功能。
  第三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及持有所在国签发的有效证件的外籍公民均可申领长城电子借记卡。
  第四条 申领电子借记卡必须在发卡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凡在发卡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帐户的客户可直接申请办理),起存金额或帐户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存款帐户不得透支。
  第五条 持卡人凭电子借记卡可在中国银行电脑联网的各分支机构存取款,也可在自动提款机上支取现金、查询余额、更改个人密码或在特约商户消费。在本地存取免付手续费,异地存款按千分之一收取手续费,汇款按电汇方式收取费用;在异地银行网点取现按百分之一收取手续费,ATM机上取现,每次成功交易收取10元费用。无论本地或异地消费均不付任何费用。
  第六条 电子借记卡有效期最长是两年,仅限合法持卡人凭密码使用。持卡人须妥善保管,不得将本人密码泄露他人,否则因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七条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查询服务,持卡人在申请表格中填写的各项资料如有变动,应书面通知发卡银行。
  第八条 电子借记卡如遇丢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向营业中的发卡银行挂失,办妥挂失手续后即予生效,并可办理补发新卡手续。挂失须交付10元费用,补领新卡须交付5元工本费。
  第九条 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发生的有关业务争议均按本章程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条 本章程由中国银行制定和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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